試問一: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爲何不給新樂法院提交審訊李軍占時的同步錄音錄像呢?洗清自己,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回避提交,你們到底在躲什麽?那兩份通篇電腦打印的“筆錄”,真的是事實嗎,真的不存在問題嗎?
試問二:新樂法院判決書第31頁中寫到:“被告人李軍占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村集體財産和村民集資款,其行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證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而同案犯被告人李珅侵占數額並達不到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准,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珅構成職務侵占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珅的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同時,一審新樂法院文書中第31頁、第13行,二審第38頁第21行,石家莊中院終審判決,當事人李軍占的辯護人提出的僅有承包戶的證言和修路戶的證言不能證明當事人李軍占收取了該款項,屬于孤證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既然兩審法院已經予以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那最終判決依然判當事人李軍占犯職務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的,罪責從何而來呢?
再有新樂法院一審第9頁、第3行提到,第一次分紅時,李軍占沒有在場,錢是李某拿走了。2010年李軍占跟著一起算賬,累頭村賬上並沒有錢。
二審第11頁、第15行,也有證人王主力證言:2009年12月15日其妻子李英翠和施工現場負責人李榮歧及南累頭村主任李珅和劉勇生一起算的賬,工程款是85萬元,當時財政撥付南累頭村的工程款打在了其提供的農行賬戶上115萬,剩余的288342元工程利潤款按原來講定的三個股份平分,每股96114元,其中李某和李軍占二人共計得款192228元。李軍占當時沒在,他和李珅的錢是李珅一塊支取的。
石家莊中院終審判決第4頁第12行,證人劉某生證言,王某力給了其4.8萬元辛苦費,這次算賬李軍占沒有參加,他應得的那份是李珅一塊拿走的。2010年其應分得6.3萬元,李某以南累頭村的名義給其打了一個欠條。
法院案卷第20頁第10行趙某梅證言:“大隊賬上顯示著收了村民有這筆款。趙某道(村大隊會計)證言,自來水發票是李軍占給其的,收款人寫的是徐玉柱。”
多人證言證詞證明,包括當事人李軍占自己在新樂協神中隊的供述,事實證明李軍占沒有拿走一分錢,那麽李軍占又何罪之有?
這難道不是新樂法院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試問三:一審案卷文書第5頁、第15行。當事人李軍占的辯護人提出:李軍占在新樂公安機關供述爲刑訊逼供,屬于非法證據。三份涉及修路受賄內容的筆錄中,前兩份是檢察院王姓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所致,第三份當事人李軍占拒絕簽字。李軍占購買汽車是通過分期付款其稱購買汽車與事實不符。李珅在當時村委會未全部向李主力支付完畢171萬元工程款,尚欠20萬元的情況下,不可能用自己的錢先行支付李軍占23萬元余款。
二審第38頁第22頁:關于當事人李軍占的辯護人提出的僅有承包戶的證言和修路集資戶的證言所涉及的金額系孤證,不能證明李軍占收取了該部分款項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而当事人李军占辩护律师多次申請调取新乐公安局同步录音录像,新乐法院不予理会,认为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事实,不予采纳。
其次,新樂法院案卷文書第()頁第()行中。被告人李軍占的辯護人提出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他村幹部收取的自來水集資款,交給了當事人李軍占,因收取的集資款已經入村賬目。但法院認爲,當事人李軍占實際支付的自來水施工費與向村裏財務報銷的費用不符,其多報銷部分爲當事人李軍占侵吞,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事实上, 2013年当事人李军占在看守所,他怎么可能入账,是村里其他村干部入账,说是他入的帐。
請问新乐法院,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就是当事人李军占侵占了呢?佐证是什么?这样的判断具有公平、公证、公信度吗?
當事人李軍占爲何還判“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新樂法院判決文書第31頁6行,“但因被告人李珅侵占數額達不到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准,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珅構成職務侵占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珅的辯護人提出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當任的書記侵占罪都不成立,李軍占一村裏小小出納,小小的村主任,又有多項證言證明李軍占沒有拿錢,更何況公安局連提審的錄音錄像都不願提供,法院又是如何認定這份子虛烏有的“筆錄”,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呢?那又如何被判李軍占犯“職務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呢?
新樂法院判決書案卷上第()頁,某证人說當事人李軍占從杜固鎮農村信用社支取了3萬元現金。李軍占出獄後親自打印了自己的銀行賬戶,既沒有進過一分錢的賬,也沒有出過一分錢的賬。
但李軍占當時在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的刑訊逼供下,只好說錢用來買了車了,而銀行流水的證明,車是從銀行貸款,分期付款買的。每月x日扣款,每月扣xx元。
本社長問起當事人李軍占,你既然知道自己是無辜的,是被冤枉的,爲何在看守所裏服刑期間不寫申訴狀呢?
李軍占說,在正定看守所被羁押了兩年六個月,拿到判決書時才知道判了兩年七個月,第二個月就出來了。
自從他走出看守所後,沒有耽擱過一天時間,跑紀委,跑省高院,跑石家莊市中院,希望盡早還自己一個清白。
村民的集资款一分没花过,红利自己也从没有拿过,垫资的钱款法院不认可,还给自己判一个两年七个月的刑期。辩护律师一审二审开庭和申诉状都向法院申請调取新乐公安局协神中队审讯室的同步录音录像,和收取村民40万元的自来水集资款项收款的收据和存根,申請出示应当随案移送的检察院扣押的出纳账目及当事人李军占垫付的费用票据等事实证据。然而,这些公正的申請要求全都石沉大海,无人问津。
李軍占說,雖然叫天天不應,喚地地不靈,身心疲憊。但只要有一線希望,自己還有一口氣,就不會放棄找回公道。
由于一审二审法院故意回避上述问题,对我的申請置之不理,致使上述关键证据没有依法呈现给法院,使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冤假错案。
另外,法院故意回避我为本村集资垫付十余万元的款项的事实,该事实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定性。我多次恳請再审法院审理时将上述问题予以查清,如果问题不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解决,我将会一直被冤枉,从而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
二审时,我委托的辩护人曾申請开庭审理,申請法院通知十余名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未能实现。二审法院依旧书面审理,未能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而是流于形式,程序违法。但谁来监督执法单位的违法乱纪呢?知法犯法,国法难容。谁又来主持一个公道?
如果這是河北第二個聶樹斌案,我也早就不知道死多少天了。
綜上所述:
關于當事人李軍占供述的筆錄,辦案機關用電腦打印了9份筆錄,其中涉及受賄5份,紀檢委2份是無罪供述,公安機關3份是有罪供述。
公安機關的3份有罪供述是在什麽前提下簽名的?
首先,這幾份筆錄是公安機關用電腦打印好的,並不是一手問詢筆錄。
其次,根據李軍占所說,是2016年7月29日在新樂賓館一樓有紀檢委、檢察院、公安局協神中隊,在三部門辦案人員對他的嚴刑逼供,對當事人李軍占實施體罰踢其下身,在身體極度痛苦,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在他們電腦制作好的筆錄上簽字的。
試問新樂法院,這樣條件下記錄的筆錄內容真實可信嗎?
即使是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制作好的筆錄上,也記錄著錢是書記李珅拿走了,李軍占沒有拿到錢,那李軍占何罪之有呢?
新樂法院一審僅32頁的判决书,采用了10個孤證,居然沒有一個是實證。這兩年七個月的罪責又參照哪條律法而定呢?用了錯誤的程序,錯誤的認定、錯誤的判斷,將會給出一個什麽樣的結果?
以上文章發至新樂法院,新樂公安局閱,如有什麽不妥之處協商修改,如五個工作日內不協商,不修改、不答複,文章一旦曝光,責任由新樂法院、新樂公安局自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