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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北新樂法院“零口供”是如何判當事人兩年七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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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0-6-29 15:33:07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奖励 |倒序浏覽 |閱讀模式
      河北新樂法院“零口供”是如何判當事人兩年七個月
      新樂公安局面對律師強調“刑訊逼供”默不作聲
      所謂零口供,並不是指一個文字都沒有,而指是用電腦打印制作好的筆錄,對當事人實施體罰,至疼痛而無法忍受,逼其簽字,從而形成刑訊逼供事實的事情。
        新樂法院一審案卷共計32頁,二審新樂法院重審卷共計42頁,石家莊中級人民法院終審用了45頁,兩級法院三次開庭近120頁的案卷中,一審用了248個“其”字,二審用了285個“其”字,石家莊中級法院包含了269個“其”字,合計三次開庭共使用了802個“其”字,混亂了民衆的正確判斷,最終在羁押當事人李軍占兩年六個月後,判“其”服刑兩年七個月的罪責後出獄。
        新樂法院用一審32頁的判決文書和10個孤證做出的錯誤判斷,是爲了遮蓋誰的罪責?
        2020年春,國家正是防疫的關鍵時刻。當事人李軍占在318號,找到本網社長,敘述了他在正定看守所兩年七個月的痛苦。
      當事人李軍占原是新樂市杜固鎮南累頭村村委會的主任(出納),在這樣一個平淡的崗位上,兢兢業業爲村民解決著困難,讓家柬撛上了淨化過的自來水,讓人們走上了平坦的鄉村水泥路。村裏街道亂停亂放的現象沒有了,大大改變了當時的村容村貌。做的事多了,得罪人也是難免的。李軍占在自己崗位兢兢業業的奮鬥時,並沒有想到已經有人准備將汙水潑向他,並挖好了陷阱再亂投石。
        于2016728日早上6點多,李軍占(他此時只是累頭村一名普通的百姓了)接到新樂市紀委的一個電話,電話裏說,紀檢委、檢察院、公安局成立聯合小組要向他問話。
        當事人李軍占想,書記是李珅,他們找我問詢什麽呀?我已經不再是村主任了。
        于是當天上午,他去新樂找書記李珅,李珅的妻子說李珅去了正定。他和李珅的妻子又開車到正定去找李珅,沒有找到,中午又回到了新樂市吃午飯。正巧碰到上午給他打電話的紀檢委工作人員,當即約他到新樂賓館續談累頭村修路是不是有他的股份,有沒有分到紅利一事。將其帶到新樂賓館二樓問詢,72829連續兩天兩夜,當事人李軍占一直強調自己沒有股份,也沒有分過紅利。
      等到729日淩晨,幾位辦案人員將當事人李軍占帶到新樂賓館一樓,先是靠牆站著打他的臉和身上。
      當事人李軍占依舊解釋說,自己沒有貪汙錢款,更沒有分到紅利。被餓了兩天兩夜的當事人李軍占不僅被非法拘禁長達36個小時以上,又遭受了體罰。其中有一位中午喝醉了酒的辦案人員,對其下身猛踹幾腳,令他身心極其痛苦。就這樣毒打、腳踢兩個多小時。在當事人李軍占無法忍受的情況下,幾位辦案人員于30日一早,將他帶到了新樂市公安局協神中隊的詢問室,並拿出兩份早已電腦打印制作好的筆錄,要求他簽字。
        當事人李軍占說:“你們把打我的事實也寫上,否則我不簽字。”
        協神中隊則威脅他說,如不簽字就繼續打罵體罰。李軍占爲了免遭體罰的痛苦,只好簽字。
         李军占说:2016年9月5日在正定看守所协神中队再次提审,办案人员要求我在问询笔录上签字,我当时知道在看守所他们是不能打我了,我要求他们把打我的事实也写上,否则我不签字。截止目前,问询笔录上也还是“李军占”拒绝签字。上述情況都有同步錄音錄像予以證實。李軍占說:“我的辯護律師多次強調,要求新樂法院調取協神中隊的同步錄音錄像。但兩次開庭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只給法院提供當天他們制作好了的兩份詢問筆錄,不肯提供同步錄音錄像。可想而知,這是在什麽樣的情況下逼迫我簽字的,筆錄記載的內容並不屬實。”

      2016年7月30日上午,當事人李軍占在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提前用”電腦打印好”的問詢筆錄上簽字。

      2016年9月5日,當事人此時已經到了正定看守所,他知道他們已經無法對他動刑。
      他說:你們把打我的事實也寫上,否則我拒絕簽字。
      到目前問詢筆錄依然是“李軍占拒絕簽字”
      協神中隊的問詢筆錄上都是當事人李軍占沒有拿到一分錢,
      李軍占何罪之有?
      問詢筆錄共計9頁,這裏就不一一插圖

      3月26日,疫情期間的新樂公安局
      聽了當事人李軍占的敘述,本網社長于2020326日上午去了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他們則說有事找政治處,他們一概不接待。于是社長在新樂公安局二樓找到了政治處主任,在說明來曆後,袁主任(女)說,她們調查後予以答複。
        然而截止發稿日,已經過去了近90天的時間,我們仍未收到對方的任何消息。
         次日,本网社长又前往了新乐法院,新乐法院政治处吕主任以疫情为由,拒绝面谈。

      3月28日,疫情期間的新樂法院

        這近90天的時間裏,我們反複查看新樂法院一審二審判決和石家莊中院的終審判決書,發現李軍占的辯護律師兩次開庭都要求法院調取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當時提審李軍占的同步錄音錄像,而新樂法院與新樂公安局對此既不理會,也不采納。這是有什麽見不得光的行爲嗎,才會讓他們對這個問題避之不及,掩耳盜鈴呢?
        是新樂法院不作爲,沒有調取,還是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有什麽見不得人的難處不能提供?
        在充滿了假證、僞證、孤證的前提下,新樂法院又是參照什麽法文,判當事人李軍占兩年七個月?
        還是因爲已經無緣無故羁押了李軍占兩年六個月,卻無法給出一個合理、合法的交代?
      2#
       樓主| 发表于 2020-6-29 16:24:02 | 只看該作者
      試問一: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爲何不給新樂法院提交審訊李軍占時的同步錄音錄像呢?洗清自己,而是一而再再而三的回避提交,你們到底在躲什麽?那兩份通篇電腦打印的“筆錄”,真的是事實嗎,真的不存在問題嗎?
        試問二:新樂法院判決書第31頁中寫到:“被告人李軍占利用職務之便,侵吞村集體財産和村民集資款,其行爲構成職務侵占罪,公證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而同案犯被告人李珅侵占數額並達不到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准,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珅構成職務侵占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珅的辯護人提出的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同時,一審新樂法院文書中第31頁、第13行,二審第38頁第21行,石家莊中院終審判決,當事人李軍占的辯護人提出的僅有承包戶的證言和修路戶的證言不能證明當事人李軍占收取了該款項,屬于孤證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既然兩審法院已經予以采納了辯護人的意見,那最終判決依然判當事人李軍占犯職務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的,罪責從何而來呢?
        再有新樂法院一審第9頁、第3行提到,第一次分紅時,李軍占沒有在場,錢是李某拿走了。2010年李軍占跟著一起算賬,累頭村賬上並沒有錢。
      二審第11頁、第15行,也有證人王主力證言:20091215日其妻子李英翠和施工現場負責人李榮歧及南累頭村主任李珅和劉勇生一起算的賬,工程款是85萬元,當時財政撥付南累頭村的工程款打在了其提供的農行賬戶上115萬,剩余的288342元工程利潤款按原來講定的三個股份平分,每股96114元,其中李某和李軍占二人共計得款192228元。李軍占當時沒在,他和李珅的錢是李珅一塊支取的。
        石家莊中院終審判決第4頁第12行,證人劉某生證言,王某力給了其4.8萬元辛苦費,這次算賬李軍占沒有參加,他應得的那份是李珅一塊拿走的。2010年其應分得6.3萬元,李某以南累頭村的名義給其打了一個欠條。
        法院案卷第20頁第10行趙某梅證言:“大隊賬上顯示著收了村民有這筆款。趙某道(村大隊會計)證言,自來水發票是李軍占給其的,收款人寫的是徐玉柱。”
        多人證言證詞證明,包括當事人李軍占自己在新樂協神中隊的供述,事實證明李軍占沒有拿走一分錢,那麽李軍占又何罪之有?
      這難道不是新樂法院搬石頭砸自己的腳嗎?
        試問三:一審案卷文書第5頁、第15行。當事人李軍占的辯護人提出:李軍占在新樂公安機關供述爲刑訊逼供,屬于非法證據。三份涉及修路受賄內容的筆錄中,前兩份是檢察院王姓工作人員刑訊逼供所致,第三份當事人李軍占拒絕簽字。李軍占購買汽車是通過分期付款其稱購買汽車與事實不符。李珅在當時村委會未全部向李主力支付完畢171萬元工程款,尚欠20萬元的情況下,不可能用自己的錢先行支付李軍占23萬元余款。
        二審第38頁第22頁:關于當事人李軍占的辯護人提出的僅有承包戶的證言和修路集資戶的證言所涉及的金額系孤證,不能證明李軍占收取了該部分款項的辯護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而当事人李军占辩护律师多次申請调取新乐公安局同步录音录像,新乐法院不予理会,认为辩护意见没有证据事实,不予采纳。
      其次,新樂法院案卷文書第()頁第()行中。被告人李軍占的辯護人提出了現有證據不能證實其他村幹部收取的自來水集資款,交給了當事人李軍占,因收取的集資款已經入村賬目。但法院認爲,當事人李軍占實際支付的自來水施工費與向村裏財務報銷的費用不符,其多報銷部分爲當事人李軍占侵吞,故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
        事实上, 2013年当事人李军占在看守所,他怎么可能入账,是村里其他村干部入账,说是他入的帐。
        請问新乐法院,你们有什么证据证明就是当事人李军占侵占了呢?佐证是什么?这样的判断具有公平、公证、公信度吗?
        當事人李軍占爲何還判“犯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
        新樂法院判決文書第316行,“但因被告人李珅侵占數額達不到職務侵占罪的立案標准,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李珅構成職務侵占罪名不成立。被告人李珅的辯護人提出該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當任的書記侵占罪都不成立,李軍占一村裏小小出納,小小的村主任,又有多項證言證明李軍占沒有拿錢,更何況公安局連提審的錄音錄像都不願提供,法院又是如何認定這份子虛烏有的“筆錄”,真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呢?那又如何被判李軍占犯“職務侵占”罪,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呢?
        新樂法院判決書案卷上第()頁,某证人說當事人李軍占從杜固鎮農村信用社支取了3萬元現金。李軍占出獄後親自打印了自己的銀行賬戶,既沒有進過一分錢的賬,也沒有出過一分錢的賬。
        但李軍占當時在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的刑訊逼供下,只好說錢用來買了車了,而銀行流水的證明,車是從銀行貸款,分期付款買的。每月x日扣款,每月扣xx元。

        本社長問起當事人李軍占,你既然知道自己是無辜的,是被冤枉的,爲何在看守所裏服刑期間不寫申訴狀呢?
        李軍占說,在正定看守所被羁押了兩年六個月,拿到判決書時才知道判了兩年七個月,第二個月就出來了。
        自從他走出看守所後,沒有耽擱過一天時間,跑紀委,跑省高院,跑石家莊市中院,希望盡早還自己一個清白。
        村民的集资款一分没花过,红利自己也从没有拿过,垫资的钱款法院不认可,还给自己判一个两年七个月的刑期。辩护律师一审二审开庭和申诉状都向法院申請调取新乐公安局协神中队审讯室的同步录音录像,和收取村民40万元的自来水集资款项收款的收据和存根,申請出示应当随案移送的检察院扣押的出纳账目及当事人李军占垫付的费用票据等事实证据。然而,这些公正的申請要求全都石沉大海,无人问津。
        李軍占說,雖然叫天天不應,喚地地不靈,身心疲憊。但只要有一線希望,自己還有一口氣,就不會放棄找回公道。
        由于一审二审法院故意回避上述问题,对我的申請置之不理,致使上述关键证据没有依法呈现给法院,使本案认定事实错误,导致冤假错案。
        另外,法院故意回避我为本村集资垫付十余万元的款项的事实,该事实直接影响对本案的定性。我多次恳請再审法院审理时将上述问题予以查清,如果问题不能够得到充分合理的解决,我将会一直被冤枉,从而放纵真正的犯罪分子。
        二审时,我委托的辩护人曾申請开庭审理,申請法院通知十余名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未能实现。二审法院依旧书面审理,未能真正实现以审判为中心,而是流于形式,程序违法。但谁来监督执法单位的违法乱纪呢?知法犯法,国法难容。谁又来主持一个公道?
        如果這是河北第二個聶樹斌案,我也早就不知道死多少天了。
        綜上所述:
        關于當事人李軍占供述的筆錄,辦案機關用電腦打印了9份筆錄,其中涉及受賄5份,紀檢委2份是無罪供述,公安機關3份是有罪供述。
        公安機關的3份有罪供述是在什麽前提下簽名的?
        首先,這幾份筆錄是公安機關用電腦打印好的,並不是一手問詢筆錄。
        其次,根據李軍占所說,是2016729日在新樂賓館一樓有紀檢委、檢察院、公安局協神中隊,在三部門辦案人員對他的嚴刑逼供,對當事人李軍占實施體罰踢其下身,在身體極度痛苦,忍無可忍的情況下,才在他們電腦制作好的筆錄上簽字的。
        試問新樂法院,這樣條件下記錄的筆錄內容真實可信嗎?
        即使是新樂公安局協神中隊制作好的筆錄上,也記錄著錢是書記李珅拿走了,李軍占沒有拿到錢,那李軍占何罪之有呢?
        新樂法院一審僅32頁的判决书,采用了10個孤證,居然沒有一個是實證。這兩年七個月的罪責又參照哪條律法而定呢?用了錯誤的程序,錯誤的認定、錯誤的判斷,將會給出一個什麽樣的結果?
        以上文章發至新樂法院,新樂公安局閱,如有什麽不妥之處協商修改,如五個工作日內不協商,不修改、不答複,文章一旦曝光,責任由新樂法院、新樂公安局自負!






                                                   思童論壇
        編輯:方姝琴
      文字:默然
            2020619


      3#
      发表于 2020-7-2 21:34:08 | 只看該作者
      如果公安局沒有難言之隱,面對律師兩次強調應該會主動提交一次吧
      有那麽難嗎?

      4#
      发表于 2020-7-3 09:14:45 | 只看該作者
      哎呦!驚歎證據能說明一起,但證據真假難辨
      求天保佑

      5#
      发表于 2020-7-4 21:39:01 | 只看該作者
      這樣的事情並不少,只是看出現在哪裏
      誰是爲百姓做官的
      誰又在爲百姓做事

      6#
      发表于 2020-7-6 17:52:17 | 只看該作者
      天大的冤案!希望能平反,還當事人一個公道。
      7#
      发表于 2020-7-6 17:56:14 | 只看該作者
      奇怪了 现在的法院都不懂法?还是仗着百姓不懂法胡作非为?
      8#
      发表于 2020-7-8 21:09:38 | 只看該作者
      丹霞隱士 发表于 2020-7-6 17:56
      奇怪了 现在的法院都不懂法?还是仗着百姓不懂法胡作非为?

      律師兩次提出調取監控錄像,
      有嗎?

      9#
      发表于 2020-7-8 21:59:42 | 只看該作者
      好可怕,没口供,零口供,9頁被逼的口供
      法院選擇哪一條路才能走通

      10#
      发表于 2020-7-9 17:51:24 | 只看該作者
      看過此文章,哀歎執法單位是如何執法的
      公平、公正執法哪去了

      11#
      发表于 2020-7-9 20:48:03 | 只看該作者
      如果這是河北第二個聶樹斌案,X也早就不知道死多少天了。這話聽起來讓你很傷心
      淚崩





      12#
      发表于 2020-7-11 20:44:43 | 只看該作者
      世界之大,無奇不有
      這樣的事多了

      13#
      发表于 2020-7-12 22:47:19 | 只看該作者
      刑訊逼供也是在觸犯法律知法犯法罪加一等

      14#
      发表于 2020-7-13 16:34:00 | 只看該作者
      真的像作者說的一樣,荒唐!
      15#
      发表于 2020-7-13 17:06:27 | 只看該作者
      “默不作聲”這個詞用得好,此處無聲勝有聲。是默認了呢,還是心虛了呢?呵呵
      16#
      发表于 2020-7-13 17:12:52 | 只看該作者
      我來晚了!還能趕上嗎。問題解決了嗎?
      17#
      发表于 2020-7-13 17:13:20 | 只看該作者
      我就是新樂人……太可怕
      18#
      发表于 2020-7-13 17:18:31 | 只看該作者
      不爲人民做主,卻爲人民幣做主!可悲,毀了別人也毀了自己。
      19#
      发表于 2020-7-13 17:28:41 | 只看該作者
      刑訊逼供、零口供、體罰……這是人民的警察還是黑社會??
      20#
      发表于 2020-7-13 17:47:09 | 只看該作者
      希望能盡快還當事人一個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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