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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莊市醫保中心與石家莊市人民醫院方北院區徘徊在法律的邊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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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发表于 2025-8-11 19:05:11 | 只看該作者 |只看大圖 回帖奖励 |倒序浏覽 |閱讀模式
                                                石家莊市人民醫院方北院區與醫保中心:誰在法律的邊緣徘徊?
           
              在光鮮亮麗的城市背後,總有一些不爲人知的陰影。

            2025年初,一场关于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方北院区的舉報风波,悄然掀起了医疗行业的一角。这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舉報案件,更是一场关于法律、道德和公信力的较量。

           事情起源于2025年1月21日,一名勇敢的舉報者向北京国家医保局递交了舉報材料,指控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方北院区存在伪造假病例、伪造假授权书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医疗行业的形象,更给当事患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消息一出,舆论哗然,公众对这家医院的信任度瞬间降至冰点。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石家莊市醫保中心的态度却显得颇为暧昧。2月17日,石家莊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员石某明主动联系舉報人范女士,表示将负责调查此事。这看似积极的回应,却暗藏着玄机。在接下来的三个多月里,石某明、康某岩等人多次约见范女士,但每次给出的调查结果都是“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方北院区没问题”。这样的结论,显然无法平息公众的质疑。

            时间来到7月8日,石家莊市醫保中心的吴主任再次介入,委托工作人员史某丰、齐某哲继续调查。然而,一个月后的调查结果依旧令人失望。他们坚称,即便存在问题,也只是机械设备故障,与医护人员无关。这样的说辞,无疑是在为医院开脱责任。

            更令人震惊的是,石家莊市醫保中心工作人员在面对问题多多的造假病例和多次被国家处罚的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方北院区时,竟然选择了与医院沆瀣一气、助纣为虐。他们坦言,他们自己没有行政处罚权,也没有执法能力,只能医院说什么,他们就信什么。这样的态度,无疑是对法律和公信力的极大践踏。

            这起事件不仅仅暴露了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方北院区可能存在的问题,更揭示了医保中心在监管过程中的严重失职。作为百姓信任的机构,石家莊市醫保中心本应承担起监督医院、保障患者权益不受侵害的责任。在这起事件中,他们却选择了逃避和妥协,这无疑是对公众信任的极大背叛。
      究竟是誰在法律的邊緣徘徊?是那些可能涉嫌違法的醫院工作人員,還是那些明知故犯、助纣爲虐的市醫保中心人員?當法律和道德的天平發生傾斜時,我們又該如何捍衛自己的權益?

             这起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在追求医疗技术进步的同时,我们更不能忽视法律和道德的重要性。只有坚守法律和道德的底线,才能确保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呼吁河北省卫健委加强对医疗行业的监管力度,严惩违法行为,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只有这样,才能让医疗行业真正回归救死扶伤的初心,才能让百姓在就医过程中感受到公平和正义。

           石家庄市人民医院方北院区与石家莊市醫保中心的事件,不仅仅是一起普通的医疗纠纷,更是一场关于法律、道德和公信力的深刻反思。我们期待相关部门能够给出公正的处理结果,还患者一个公道,还医疗行业一个清白。
                                                                                                                     思童網 转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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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石家莊市醫保中心

      左爲市醫保中心武主任
      右爲市醫保中心史某豐

      左爲市醫保中心齊某哲
      右爲市醫保中心史某豐




      2#
      发表于 2025-8-11 21:15:04 | 只看該作者
      後背嗖嗖發涼
      市醫保局的領導王某鑫不出來站隊說兩句嗎

      3#
       樓主| 发表于 2025-8-11 21:56:09 | 只看該作者
      醫保局的工作人員不懂醫保法嗎?該去進修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735 號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9日國務院第117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1年1月15日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爲了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促進基金有效使用,維護公民醫療保障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基本醫療保險(含生育保險)基金、醫療救助基金等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及其監督管理。

      第三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堅持以人民健康爲中心,保障水平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遵循合法、安全、公開、便民的原則。

      第四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實行政府監管、社會監督、行業自律和個人守信相結合。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機制和基金監督管理執法體制,加強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能力建設,爲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提供保障。

      第六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新聞媒體開展醫療保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障知識的公益宣傳,並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爲進行輿論監督。有關醫療保障的宣傳報道應當真實、公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應當通過書面征求意見、召開座談會等方式,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參保人員代表等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意見,暢通社會監督渠道,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監督。

      醫療機構、藥品經營單位(以下統稱醫藥機構)等單位和醫藥衛生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範醫藥服務行爲,促進行業規範和自我約束,引導依法、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章 基金使用

      第八條 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範圍。

      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依法組織制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按照國家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補充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具體項目和標准,並報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備案。

      第九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醫療保障經辦管理體系,提供標准化、規範化的醫療保障經辦服務,實現省、市、縣、鄉鎮(街道)、村(社區)全覆蓋。

      第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做好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工作,並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一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與定點醫藥機構建立集體談判協商機制,合理確定定點醫藥機構的醫療保障基金預算金額和撥付時限,並根據保障公衆健康需求和管理服務的需要,與定點醫藥機構協商簽訂服務協議,規範醫藥服務行爲,明確違反服務協議的行爲及其責任。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簽訂服務協議的定點醫藥機構名單。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服務協議訂立、履行等情況的監督。

      第十二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應當按照服務協議的約定,及時結算和撥付醫療保障基金。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提供醫藥服務,提高服務質量,合理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維護公民健康權益。

      第十三條 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的,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可以督促其履行服務協議,按照服務協議約定暫停或者不予撥付費用、追回違規費用、中止相關責任人員或者所在部門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解除服務協議;定點醫藥機構及其相關責任人員有權進行陳述、申辯。

      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反服务协议的,定点医药机构有权要求纠正或者提請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调处理、督促整改,也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四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由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考核評價體系。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組織開展醫療保障基金相關制度、政策的培訓,定期檢查本單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情況,及時糾正醫療保障基金使用不規範的行爲。

      第十五條 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執行實名就醫和購藥管理規定,核驗參保人員醫療保障憑證,按照診療規範提供合理、必要的醫藥服務,向參保人員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不得分解住院、挂床住院,不得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不得重複收費、超標准收費、分解項目收費,不得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不得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確保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的費用符合規定的支付範圍;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的,應當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

      第十六條 定點醫藥機構應當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曆、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及時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全面准確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七條 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醫療保障憑證就醫、購藥,並主動出示接受查驗。參保人員有權要求定點醫藥機構如實出具費用單據和相關資料。

      參保人員應當妥善保管本人醫療保障憑證,防止他人冒名使用。因特殊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爲購藥的,應當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證明。

      參保人員應當按照規定享受醫療保障待遇,不得重複享受。

      參保人員有權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提供醫療保障咨詢服務,對醫療保障基金的使用提出改進建議。

      第十八條 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過程中,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

      第十九條 參保人員不得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定點醫藥機構不得爲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僞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第三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醫療保障、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審計、公安等部門應當分工協作、相互配合,建立溝通協調、案件移送等機制,共同做好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納入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服務行爲和醫療費用的監督,規範醫療保障經辦業務,依法查處違法使用醫療保障基金的行爲。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服务协议管理办法,规范、简化、优化医药机构定点申請、专业评估、协商谈判程序,制作并定期修订服务协议范本。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制定服務協議管理辦法,應當聽取有關部門、醫藥機構、行業協會、社會公衆、專家等方面意見。

      第二十四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與有關部門的信息交換和共享,創新監督管理方式,推廣使用信息技術,建立全國統一、高效、兼容、便捷、安全的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實施大數據實時動態智能監控,並加強共享數據使用全過程管理,確保共享數據安全。

      第二十五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医疗保障基金风险评估、舉報投诉线索、医疗保障数据监控等因素,确定检查重点,组织开展专项检查。

      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會同衛生健康、中醫藥、市場監督管理、財政、公安等部門開展聯合檢查。

      對跨區域的醫療保障基金使用行爲,由共同的上一級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指定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檢查。

      第二十七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實施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現場檢查;

      (二)詢問有關人員;

      (三)要求被檢查對象提供與檢查事項相關的文件資料,並作出解釋和說明;

      (四)采取記錄、錄音、錄像、照相或者複制等方式收集有關情況和資料;

      (五)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滅失的資料等予以封存;

      (六)聘請符合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和专业人员协助开展检查;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組織開展醫療保障行政執法工作。

      第二十九條 開展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並且應當出示執法證件。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時,被檢查對象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相關資料和信息,不得拒絕、阻礙檢查或者謊報、瞞報。

      第三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在調查期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采取增加監督檢查頻次、加強費用監控等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定點醫藥機構拒不配合調查的,經醫療保障行政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保障基金結算。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參保人員涉嫌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且拒不配合調查的,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要求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暫停醫療費用聯網結算。暫停聯網結算期間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全額墊付。經調查,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依照本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處理;不屬于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按照規定結算。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二條 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工作中獲取、知悉的被調查對象資料或者相關信息用于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以外的其他目的,不得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當事人的個人信息和商業秘密。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定點醫藥機構、人員等信用管理制度,根據信用評價等級分級分類監督管理,將日常監督檢查結果、行政處罰結果等情況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其他相關信息公示系統,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實施懲戒。

      第三十四條 醫療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檢查結果,加大對醫療保障基金使用違法案件的曝光力度,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五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侵害医疗保障基金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舉報、投诉。

      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畅通舉報投诉渠道,依法及时处理有关舉報投诉,并对舉報人的信息保密。对查证属实的舉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舉報人奖励。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健全業務、財務、安全和風險管理制度;

      (二)未履行服務協議管理、費用監控、基金撥付、待遇審核及支付等職責;

      (三)未定期向社會公開醫療保障基金的收入、支出、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通過僞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複收費、超標准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四)串換藥品、醫用耗材、診療項目和服務設施;

      (五)爲參保人員利用其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提供便利;

      (六)將不屬于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的醫藥費用納入醫療保障基金結算;

      (七)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其他違法行爲。

      第三十九條 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建立醫療保障基金使用內部管理制度,或者沒有專門機構或者人員負責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管理工作;

      (二)未按照規定保管財務賬目、會計憑證、處方、病曆、治療檢查記錄、費用明細、藥品和醫用耗材出入庫記錄等資料;

      (三)未按照規定通過醫療保障信息系統傳送醫療保障基金使用有關數據;

      (四)未按照規定向醫療保障行政部門報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所需信息;

      (五)未按照規定向社會公開醫藥費用、費用結構等信息;

      (六)除急診、搶救等特殊情形外,未經參保人員或者其近親屬、監護人同意提供醫療保障基金支付範圍以外的醫藥服務;

      (七)拒絕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第四十條 定點醫藥機構通過下列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退回,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直至由醫療保障經辦機構解除服務協議;有執業資格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吊銷執業資格:

      (一)誘導、協助他人冒名或者虛假就醫、購藥,提供虛假證明材料,或者串通他人虛開費用單據;

      (二)僞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

      (三)虛構醫藥服務項目;

      (四)其他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行爲。

      定點醫藥機構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爲目的,實施了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行爲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按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一條 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屬于參保人員的,暫停其醫療費用聯網結算3個月至12個月:

      (一)將本人的醫療保障憑證交由他人冒名使用;

      (二)重複享受醫療保障待遇;

      (三)利用享受醫療保障待遇的機會轉賣藥品,接受返還現金、實物或者獲得其他非法利益。

      個人以騙取醫療保障基金爲目的,實施了前款規定行爲之一,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或者使用他人醫療保障憑證冒名就醫、購藥的;或者通過僞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支出的,除依照前款規定處理外,還應當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處騙取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二條 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的,沒收違法所得,對有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三條 定點醫藥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醫療保障基金重大損失或者其他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5年內禁止從事定點醫藥機構管理活動,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挪用醫療保障基金的,由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退回的基金退回原醫療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罰款、沒收的違法所得依法上繳國庫。

      第四十六條 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醫療保障經辦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泄露、篡改、毀損、非法向他人提供個人信息、商業秘密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四十七條 醫療保障等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在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爲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4#
      发表于 2025-8-11 22:01:26 | 只看該作者
      爲了袒護醫院,裝傻充愣
      5#
      发表于 2025-8-12 21:44:54 | 只看該作者

      第二十條 醫療保障經辦機構、定點醫藥機構等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和參保人員等人員不得通過僞造、變造、隱匿、塗改、銷毀醫學文書、醫學證明、會計憑證、電子信息等有關資料,或者虛構醫藥服務項目等方式,騙取醫療保障基金。

      第二十一條 醫療保障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醫療保障法他們不懂?都該回爐再造一次


      6#
      发表于 2025-8-12 21:55:45 | 只看該作者
      身爲國家公職人員,淨幹些沒屁眼的事

      難怪公衆不在信任他們

      7#
      发表于 2025-8-12 22:02:15 | 只看該作者
      樹上有蘋果,猴子想吃,碩鼠也想吃





      第三十八條 定點醫藥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醫療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約談有關負責人;造成醫療保障基金損失的,責令退回,處造成損失金額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責令定點醫藥機構暫停相關責任部門6個月以上1年以下涉及醫療保障基金使用的醫藥服務;違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一)分解住院、挂床住院;

      (二)違反診療規範過度診療、過度檢查、分解處方、超量開藥、重複開藥或者提供其他不必要的醫藥服務;

      (三)重複收費、超標准收費、分解項目收費;



      他們都站了幾條?



      8#
      发表于 2025-8-12 22:14:00 | 只看該作者
      兩千零五年,還有法盲

      9#
      发表于 2025-8-12 22:19:37 | 只看該作者
      盼春天早日到來

      10#
      发表于 2025-8-12 22:26:31 | 只看該作者
      河北有地震,3.1級,震懾力不大

      11#
      发表于 2025-8-12 22:31:25 | 只看該作者
      南天門打開,正義之箭拿來
      劈力俠客

      12#
      发表于 2025-8-13 15:09:1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人醜心不善
      13#
      发表于 2025-8-13 15:19:00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職業犯罪也是罪,傻蛋
      14#
      发表于 2025-8-13 15:22:58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吃糧食不拉屎,拉血是哪壞了
      15#
      发表于 2025-8-14 10:03:36 來自手機 | 只看該作者
      昨天去的省醫保中心,今天去市疾控中心
      16#
      发表于 2025-8-14 10:57:18 | 只看該作者
      醫保基金是百姓的錢,民衆的求命錢,豈能任醫保中心的人揮霍

      拉出去統統槍斃

      17#
      发表于 2025-8-14 10:59:34 | 只看該作者
      都嘗到了甜頭,其樂融融

      恬淡可口

      18#
      发表于 2025-8-14 11:04:38 | 只看該作者
      破帽子哦,可別丟了
      19#
      发表于 2025-8-14 11:08:40 | 只看該作者
      看個熱鬧來樂呵一下閃人
      20#
      发表于 2025-8-14 11:13:46 | 只看該作者
      醫保中心集體沈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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